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抑郁症患者跳轨自杀 家属索赔败诉

2008/8/15 16:52:00

    抑郁症患者郎飘(化名)在地铁内跳轨自杀身亡,家人以郎飘生前享有单位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为由诉至法院,要求保险公司支付44.88万元保险金。近日,静安法院以被保险人自杀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费范畴为由,一审判决不予支持郎飘家人的诉讼请求。

    2007年8月,郎飘所在单位与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团体人身保险合同,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一年定期寿险。该保险合同规定: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亡,保险公司给付“意外身故保险金”;被保险人自杀身亡的,保险公司则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。

    今年1月17日15时30分左右,郎飘在地铁2号线张江高科技站违章进入轨道,被迎面急驶而来的地铁列车撞击身亡。3月上旬,郎飘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,遂诉至法院。

    根据郎飘家人提供的轨道警方出具的死亡事件勘察、检验意见,郎飘死因排除他杀和其他致其坠入道床的因素,系违章进入轨道造成的死亡事件。该意见还记载郎飘生前“患有抑郁症,曾于2007年12月25日在单位内开启一氧化碳有毒气体阀门欲图自杀,事发前仍定期去医院接受高压氧舱治疗”。
法庭上,保险公司辩称郎飘死亡不属意外,同时向法院提供了郎飘在心理咨询中心就医的病历,上面记载郎飘患有忧郁症、有自尽念头等。对此,郎飘家人反驳说,郎飘如想自杀就不会去积极治疗,他患有忧郁症和自杀没有关联。

    法院审理后认为,地铁行驶的轨道是高度危险的区域,郎飘是主动进入地铁轨道,并无其他致其坠入轨道的情况,故认定郎飘有明显的自杀意图。至于郎飘家人称其是出于其他目的地铁轨道,法院认为,一个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不可能冒如此巨大的风险,最终确认郎飘进入地铁轨道的行为系自杀。依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,被保险人自杀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畴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来源:(时代报) 责任编辑:(华检医疗网整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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